如何更好地管理、治理好母亲河黄河?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发布《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省市县乡四级设立黄河河长,河长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并禁止将黄河滩区划为基本农田。
1992年,《河南省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实施,25年后,随着滩区居民外迁、河道内建设活动日益增多等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老《办法》已经不适应当前新形势和实际工作需要。去年,省政府将《办法》修订工作纳入立法计划。
在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记者发现,与老《办法》相比,主要的变化有三块,首先是河长制首次写进《办法》。《办法》规定,省、市、县、乡四级应设立黄河河长,河长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担任。各级应建立河长会议制度,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建立工作督察制度,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置相应的黄河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同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
近年来,部分河段滩区违建现象突出,给黄河生态及行洪造成隐患。为此,《办法》新增多项内容,包括禁止将黄河滩区划为基本农田;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不得将黄河河道内的滩地作为工厂、企业成片开发区和成片城市规划建设用地。
对于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已建工程和设施,《办法》指出,如因黄河防洪标准变更或者黄河防洪兴利工程加固改建,或者由于黄河河床淤积、防洪水位抬高,影响防洪安全,需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的,原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必须按照黄河河道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加固、改建或者拆除,并承担费用。
还有一大变化就是,对于各种违规处罚力度更大。比如,《办法》指出,在河道行洪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每立方米罚款由原来的三十元至五十元,拟调整为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种植阻碍行洪片林或者高秆植物的,每亩罚款由十元至五十元,调整至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而对于修建隔堤、围堤、生产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罚款由原来的一百元至五千元,调至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窑、葬坟、取土的,罚款由原来的一百元至五百元,调整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放牧、违章垦殖、打场、晒粮、堆放物料、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罚款从二十元至一百元,拟上调至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