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我区现有扶持政策,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效益好、实力强、产业带动大的企业入驻我区,结合我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支持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做到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
第二章:支持范围
第一节:对总部企业的支持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区内设立的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销售管理等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及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较大型企业,或行使单一管理职能的总部组织、研发机构,或主要经营场所不在我区,工商、税务注册于我区的其他中小型企业的总部及分支机构。
第四条:支持方式
(一)年纳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50万元至300万元(含5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20%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二)年纳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300万元至500万元(含3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30%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三)年纳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实缴税收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40%奖励企业,扶持企业发展。
第二节:对动漫产业基地企业的支持
第五条:适用范围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于惠济区,符合市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动漫企业资质认定,企业办公用房在郑州动漫产业基地大楼及我区认定的其他文化创意企业办公场所,企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资金密度每平方米1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六条:支持的条件及方式
(一)入驻郑州动漫产业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符合总部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对总部企业的支持政策。
(二)入驻郑州动漫产业基地的企业,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1.租房补贴。动漫产业基地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对人均8平方米以内部分,房租费用全额补贴;动漫产业基地企业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对人均8平方米以内部分,第一年房租补贴100%,第二、三年补贴50%。补贴期限自企业入驻惠济区之日起不超过3年。
2.贷款贴息。企业入驻之日起3年内,获得银行贷款并用于本企业动漫作品创作生产,2年内贷款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给予贷款贴息。
3.产业化支持。动漫产业基地企业从事衍生品等实体产品自营生产或实体项目投资经营的,按照企业当年营业收入及纳税情况给予资金支持。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其纳税形成区级财政收入的等额财政支持,支持企业从事产业化经营。
4.对同一事项获得上级奖补资金的企业,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补。
第三节:对外经贸企业的支持
第七条:适用范围注册地在我区并纳入我区统计范围的出口效益好、有发展前景的各类外贸企业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成效显著的外经企业。
第八条:支持方式
(一)对年度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的企业,按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含文化产品),依据海关统计数据,每出口1美元由区财政分别给予0.01元、0.02元、0.04元人民币的奖励。
(二)对新获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1年内出口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生产性企业出口50万美元以上的(含5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贸易性企业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含200万美元),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
(三)生产性企业年度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贸易性企业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在30%以上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生产性企业年度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贸易性企业出口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生产性企业年度出口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贸易性企业出口1500万美元以上(含1500万美元),且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我区企业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按年度企业实际完成营业额给予奖励,每完成1美元营业额由区财政奖励0.03元人民币。
(五)辖区企业参加我区组织的境外重点外经贸活动和境内广交会、华交会、东盟博览会、昆交会等重点外经贸活动的,由区财政给予展位费、交通费30%的资金补贴。
第三章:对引荐单位的奖励
第九条:适用范围引荐外来投资的镇(街道)、区直单位。
第十条:支持方式
(一)对完成全年合同利用外资、实际利用外资和引进境内域外资金责任目标成绩优异的镇(街道),由区委、区政府授予“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4000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3000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9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比增幅在10%以上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
3.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2000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8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比增幅在20%以上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
4.年度实际使用外资在1500万美元(或境内域外资金7亿元人民币)以上,同比增幅在30%以上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
(二)对积极引进总部企业、发展楼宇经济工作的区直单位,根据形成区级财政收入情况,由区委、区政府授予“发展楼宇经济工作先进单位”,并予给予奖励。
第四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奖励每年申报一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区商务局对资料进行初审,区财政局进行复审,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向河南惠济经开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河南惠济经开区对资料进行初审,区财政局进行复审,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拨付。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入驻企业自企业纳税之日起开始享受。本优惠奖励办法享受期限为三年。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享受土地等其他优惠政策后,不再享受该优惠办法。
第十四条:原《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济区2008年度赶超战略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考评及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办〔2008〕26号)中的《惠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郑州信息创意产业园发展优惠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惠政文〔2008〕116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印刷包装工业园及标准化厂房建设优惠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惠政文〔2008〕118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济区促进外经贸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惠政文〔2009〕44号)、《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惠政文〔2010〕7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遇国家及河南省、郑州市重大政策变动,上述政策将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