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办法
时间:2017-03-3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一、投资方式与项目审批
(一)投资方式。外来投资者可以下列方式在本县投资:
1、兴办独资、合资、合营、合作企业;
2、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3、购买企业股份,购置、租赁房产和设备,购买、承包、租赁现有企业;
4、从事土地成片开发经营;
5、国家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二)投资领域。凡是国家允许投资的行业,外来投资者均可自主投资。鼓励在下列行业领域进行投资:
1、农业开发:承包国有、集体耕地、林地、水面、“四荒”,从事具有一定规模的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林果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及其它农业开发项目;
3、盐田开发与盐化学工业,其它矿产资源开发、冶炼、深加工;
4、高新技术产业,产品出口企业,高效益、低能耗、低污染产业;
5、粮油、肉类高档食品加工业;
6、机械制造业、高档皮革及革制品工业;
7、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
(三)出资形式。外来投资者可以货币形式,也可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设备等形式兴办企业。
(四)项目审批。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由县招商局负责办理。属县内有关部门审批的,审批机构从收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性报告、合同、章程及其它有关文件之日起10日内批复。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5日内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需要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有关部门协助投资者与上级部门联系,帮助办理审批手续。
二、土地使用
(一)外来投资企业可以按照出让、转让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并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进行开发、利用、经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可将使用权作价入股与其他投资者合资办企业。
(二)外来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的,可按该宗地纯收益出让金总额的30%返还;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的,可按该宗地纯收益的50%返还;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的,可将该宗地纯收益全部返还。
(三)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与外来投资者合办企业。
(四)收购县属破产的现有国有工业企业全部产权且不改变使用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按该宗地地价的20—40%一次性交纳。
三、税费和资金扶持优惠
(一)外来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河南省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外来投资项目及不同行业实行优惠:
1、非营利性质的公益性项目可免收;
2、产品出口占70%以上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可免收;
3、投资交通、能源、农林水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的项目减50%;
4、投资一般性工业项目的减30%。
(三)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三年内免收本县收取的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
(四)独资新办生产加工型工业企业,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经营年限、实际上缴税金,确定资金扶持的数额、期限。其中,经营期10年以上的,前3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其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业企业,参照本款减半予以扶持。
(五)与我县现有企业合资、合作兴办企业的,根据投资比例,由县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经营年限、新增税金多少,确定资金扶持数额和期限。
(六)对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时起,按国家有关税收政策,3年内予以优惠。
(七)投资兴办开发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上缴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予以一定比例的扶持。
(八)凡来我县新办合资、独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2年,减半返还3年。
(九)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具体优惠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投资环境保障
(一)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县招商局具体协助办理各类手续的审批。
(二)县直各部门在为外来投资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中,要按照“从简从快”的原则,对外来投资者全力支持。
(三)外来投资企业进行工程建设,由项目业主依法通过招标自主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对扰乱施工秩序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打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赔偿。
(四)严禁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除省以上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摊派或收取其它费用。凡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必须持县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有效证件方可进入企业检查,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五)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可向县有关部门及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举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在1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五、奖励办法
(一)重奖招商引资有功人员。凡引进资金在叶县兴办各类企业的,按引进资金数额的0.2%-1%予以奖励。
(二)奖金支付办法
1、独资企业:税收属县级财政的,其奖金由县财政支付;税收属乡(镇)财政的,由企业所在乡(镇)财政支付。
2、合资企业:奖金由合资的我方企业和税收属地财政协商负担。
3、对引资者的奖励从资金到帐之日起半年内、对引荐投资项目的奖励在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两个月内,由县政府督促受益单位限期支付(属上级政策性计划内资金除外)。
4、对引进资金、项目者的奖励,需由引进者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凭证材料,由县招商局会同人行、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确认,报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资金由企业支付的可计入企业成本。
六、其它
(一)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在具体实施中可协商议定,特事特办,实行一事一策、一厂一策。
(二)本县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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