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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政策支持保障性租赁房:让住房困难群体安居

时间:2021-07-03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acetouzi 点击:

7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意见》旨在从土地、资金、金融、税收支持以及优化行政审批等6大方面全方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发展,其重点是减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企业负担,提高企事业单位、租赁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同时,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房源供给,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ICCRA住房租赁产业研究院院长赵然认为“精准度高、操作性强”是《意见》的突出特点。

赵然指出,此次发布的《意见》落点精准。在需求侧,明确了保障性租赁租房服务的人群、需求特点,对于产品设计、租金设定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充分体现了保障新市民、青年人的决心。在供给侧,政策直击目前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发展的两大矛盾:一是市场供给与需求错配的矛盾,二是市场支付能力有限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投入大、收益低的矛盾。《意见》提出的“坚持供需匹配”、 “产业园区大力发展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都将极大缓解市场供需错配的矛盾。

小户型、低租金满足新市民住房要求

此次《意见》中明确指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指出,根据七普数据,2020年我国有3.76亿流动人口,由于普遍收入较低,租赁需求主要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而市场供给的主体是60-90平方米、租金3000元以上的两居室、公租房供给规模更少,导致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条件较差、寻找合适房源困难,尤其是维持城市运行必不可缺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因此,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低租金为主的房源,未来我国将形成覆盖新市民等群体的住房保障体系,缓解现有租赁住房结构性供给不足的问题,让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也在城市中安居乐业。

鼓励多主体参与供给,快速扩大房源规模

《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黄卉指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规模庞大,通过调动社会力量的参与,能够高效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此前以公租房形式解决无房低收入家庭的租房问题,政府财政压力较大,提供的租赁房源规模有限,借助市场的力量可以盘活市场存量,调动租赁企业积极性,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供给规模,通过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还有利于培育发展成熟的住房租赁市场。

盘活存量,缓解职住不平衡的矛盾

《意见》提及,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此次《意见》的目标更加明确化。在以往各地不断推出租赁房源建设目标的基础上,本次政策要求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可以充分有效满足市场预期,并实现租赁房源更加有序上市。

同时,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黄卉表示,按照土地相关政策,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在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时需要重新补缴土地价款,此次政策明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均不用补缴土地价款,将有效激活企事业单位各类闲置土地,盘活闲置非居住房屋投入到保障性租赁住房中。

加强金融支持,提高租赁企业的积极性

《意见》提出,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同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此外,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通过现有经费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并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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