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7月30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鼓励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引进更多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财政贡献大的项目,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提高招商引资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引荐人认定程序
1.项目引荐人是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市引进外来项目、资金的国内外个人或团体(不包括引进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引荐的项目应为我市鼓励类项目,市外投资额度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项目投产后增加投资部分、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及商业地产开发项目非自持经营部分不进行奖励认定。
2.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在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报各区商务局(招商局)审核,经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宝山循环经济集聚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签字盖章后向市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市商务局予以认定。
3.引荐人引进的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市财政的项目,引荐人持投资方和受益方为其出具的引荐证明,报市有关部门审核并签字盖章后向市商务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市商务局予以认定。
二、项目奖励认定程序
1.在项目开工建设15日内,引荐人到市商务局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报市商务局。
2.项目开工建设的当年12月份,引荐人到市商务局领取并填写《鹤壁市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确认表》,提供外来企业合同、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受奖者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等材料,以上相关材料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委、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市有关部门盖章后一并报市商务局。
3.引荐人申报奖励时,如引荐人超过1人或以团体形式引荐的,应自行协商确定1名人员或以团体的1名负责人为填表登记人,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年终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投入资金等情况进行考核后,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5.对引荐人引进的项目,以固定资产投资作为奖励基数:当年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须占该项目市外投资者总投资的30%以上,第二年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须占该项目市外投资者总投资的50%以上,第三年固定资产累计实际投资须占该项目市外投资者总投资的70%以上,三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不予奖励。
三、项目引荐人奖励标准
1.商会、协会等团体引荐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社会人员引荐的招商引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3.市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引荐的项目,按认定奖励基数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4.对引进的特大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奖励时实行一事一议。
四、项目引荐人奖金兑付
1.引荐人引进的项目落地在淇滨区、山城区、鹤山区、开发区、宝山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的,奖金分别由市财政承担40%、区财政承担60%。区财政承担的奖金部分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奖励。
2.引荐人引进的项目地方税收全部上缴市财政的,奖金由市财政承担。
3.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由市财政局在核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五、附则
1.引荐人引进到浚县、淇县的项目,由县政府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出台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