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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一招四引”优惠政策的意见

时间:2017-05-22来源:王牌智库 作者:王牌智库 点击:
  第一条:为大力支持我市“一招四引”工作,深化项目的绩效管理,探索项目建设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一招四引”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6〕22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办〔2015〕9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新发〔2016〕22号明确的重大项目。
 
  第三条:落实“一招四引”优惠政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受益财政回购”的方式。
 
  市政府授权新乡平原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投资公司”)作为购买“一招四引”服务承接主体。发展投资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按政府要求兑现落实。
 
  市财政负责回购,回购期限最长八年。回购资金的来源为项目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如在八年内不能完成回购,则市财政另行安排资金补足,补足资金分别由项目受益财政负担。
 
  回购完成后,按原来的财政体制执行。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根据“一招四引”绩效目标考核情况,提出招商引资项目落实优惠政策申请,报“一招四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复核后转送发展投资公司,最后由发展投资公司负责兑现。
 
  第五条:每年初市财政根据项目预计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编列回购资金预算,对发展投资公司下达预算批复文件。
 
  每年底发展投资公司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回购申请,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税收情况,及时对相关受益县(市)、区办理招商引资项目结算事项,向发展投资公司拨付回购资金。
 
  至项目第八年,如项目累计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仍不足于回购的,市财政要另行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发展投资公司,同时办理与相关受益县(市)、区的结算事项。
 
  第六条: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如实申报,合理测算项目税收情况,及时准确提供项目实际纳税材料,相关工作纳入新发〔2016〕22号确定的招商引资工作年度综合考评。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提供项目纳税情况。
 
  第七条:本地现有企业新上投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八条: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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