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基金500万元,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荐人、引进单位和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引荐人,是指直接介绍、推荐、全程跟进并成功引荐投资者在我县兴办投资项目,且项目税务登记在我县的实际作用人(包括国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不作为项目引荐人。所称的项目引进单位,是指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的、全程推进并服务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所称的项目服务单位,是指全县有招商引资服务任务的59个县直单位及引进项目乡(镇)、项目落户乡(镇)。
第四条:对项目引荐人的奖励
(一)引进工业项目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项目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1亿元(含)—3亿元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3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引进高新技术、特色农业和社会事业类项目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项目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3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引进第三产业项目
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项目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成功引进国内50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来卢投资兴建重大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五)项目引荐人属县、乡机关工作人员的,除受上述经济奖励外,可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建议,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民主考核,组织同意,优先提拔使用。
第五条:对项目引进单位的奖励
(一)引进工业项目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1亿元(含)—3亿元的,授予“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并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凡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还可优先推荐1名有功人员作为科级干部考察人选;3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二)引进高新技术、特色农业及社会事业类项目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3000万元(含)—1亿元的,授予“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并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凡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还可优先推荐1名有功人员作为科级干部考察人选;1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引进第三产业项目
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引进单位“招商引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5000万元(含)—1亿元的,授予“招商引资特殊贡献奖”荣誉称号,并按当年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现金奖励,连续奖励3年(含),3年以后不再奖励;凡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位,还可优先推荐1名有功人员作为科级干部考察人选;1亿元(含)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四)成功引进国内500强或世界500强企业来卢投资兴建重大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重奖。
第六条:对招商引资项目服务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全县招商引资服务单位年度考核排在前5名的,县委、县政府授予“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分别奖励第1名2万元,第2名1万元,3—5名各5000元。
第七条:奖励程序
(一)登记。引荐人在引荐外来投资初始,到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确定项目的引进单位、引荐人。
(二)申请。外来投资项目自开工建设当年起,每年年底由项目引荐人和引进单位向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引荐人身份证明及项目单位对引荐人、引进单位的书面认可;(2)外来投资企业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外汇登记证;(3)验资报告、资金到账的银行凭证;(4)固定资产清单、土地证及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原始发票,设备订货合同及购置发票;(5)以旧设备出资的,需提供审计部门出具的有法律证明效应的资产评估报告;(6)属高新技术项目的,提交省级(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鉴定材料。
(三)认定、审批。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认定,并依照奖励办法拿出具体奖励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认定标准
(一)固定资产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企业投资项目完成的实际投资额(流动资金和无形资产除外)。
(二)招商引资服务单位。对招商项目涉及的各乡(镇)和相关县直单位,按照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年度考核,根据排名情况给予对应奖励。
(三)下列情况不属奖励范围:(1)委托招商,并获取中介佣金的;(2)房地产开发项目;(3)BT、BOT模式项目;(4)引进政策性资金;(5)限制类产业项目。
第九条:奖励兑现
(一)项目引荐人的资金奖励,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核查认定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县委、县政府研究予以奖励。项目引荐人的资金奖励直接兑现给引进者个人,多人共同参与引进项目的,奖励由第一引荐人组织协商分配。
(二)项目引进单位的荣誉、现金奖励,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在核查认定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委、县政府研究予以表彰奖励。
(三)招商引资服务先进单位的荣誉、现金奖励,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考核排序,提出建议名单,报县委、县政府研究予以表彰奖励。
(四)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政治待遇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民主考核,组织同意,优先提拔使用。
(五)奖励资金由县政府承担。招商引资工作每年度奖励一次,每个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涉税部分由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