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各界人士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鲁山投资兴业,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投资者是指外商和本县以外的投资者。
第三条:对外来投资者以直接投资和收购、兼并、承包、租赁、合作、合资、参股等形式参与本县经济发展和企业资产重组者视为外来投资。
第四条:凡国内外组织或个人(以下称引荐者)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县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及资金并获得成功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除国家无偿投资外,对引进无偿投资、捐赠的,按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原则上由受益单位支付,受益单位无力支付的,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支付。
第六条:引荐内外商在我县直接投资的(含收购、兼并、参股、租赁我方企业的实际投入),可按外方投资额1—2%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七条:引荐国外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的无息贷款,使用期在3年以上的,按使用额的1—2%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引荐国外政府、金融机构和经济组织贷款,利息低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使用期限3年以上的,按利息差额部分的50—100%提取奖金。利息等于或高于国家银行基准利率的,由资金使用单位与引荐人约定奖励比例。对需有关单位或企业提供担保的,所得奖金引荐方与担保方按6:4分成(引荐方得6,担保方得4)。奖金由资金使用单位支付。
第八条:我县各商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年贷款余额分别比上年净增5000万元以上的,按净增部分的1‰由县财政予以奖励。
第九条:引荐“三来一补”项目的,分别按第1年实得加工费的1%或合同补偿金额的3‰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单位支付。
第十条:引荐房地产开发项目,按项目完成后所纳建筑营业税税金县留部分的10—2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引进技术、人才、品牌、管理方式等生产要素,使企业产品升级、成本下降、效益提高。其奖励数额由输出方与输入方企业以合同形式自行协商。
第十二条:对我县各乡(镇)政府、县直各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从县外引进的生产性项目,无直接引荐人的,对单位予以奖励。对超额完成县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任务的,给予奖励,引资任务每超额1亿元,奖励10万元。单位可根据工作人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该项奖金,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乡(镇)财政无力支付的,由县财政支付。
第十三条:引荐外地企业在我县注册、纳税者,按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1—5%奖励给企业或引荐人。
第十四条:各乡(镇)和县直单位招商项目投产后,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奖励招商引资的乡(镇)和单位,第一年奖励80%,第二年奖励60%,第三年奖励50%;同时,对项目所在的乡(镇)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引荐者要与项目、资金承接单位先期签订引荐协议,确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引荐人资格及引资金额;同时,要确定一名主要引荐人,负责获奖资金的分配,并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无论引荐者是个人或是集体,每引荐成功一个项目或一笔资金,按一个份额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兑现办法:
1、确认:资金到位,以经办银行出具的进账单为准;境外设备、物资到位,由海关和商检部门提供证明;国内设备、物资到位,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证明。
2、审核:各项招商引资奖励所需材料,经县招商局审核后,上报县招商引资委员会研究,予以确认。
3、实施:①引荐内外商合资、合作、独资项目的,在验资和项目开始实施后3个月内兑现;②引荐“三来一补”项目的,在年底结算或合同结算后兑现;③引荐内外资的,在资金实际投入到位后兑现;④需受益财政支付奖金的,由县乡财政根据财政体制负责筹措。以上奖金外币部分,按外资到位日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兑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以前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鲁山县委
鲁山县人民政府
2004年3月9日